新疆银保监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兴业街支行开业的批复

新银保监复〔2023〕91号

乌鲁木齐分行:

《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兴业街支行开业的请示》(兴银新〔2023〕98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支行开业,机构名称核定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兴业街支行(简称: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兴业街支行)。

二、核准该支行营业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兴业街585号社区用房一楼。

三、核准该支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总分行授权的其它业务。

四、你分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我局申领该支行的《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新疆银保监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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